(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苏××,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苏××。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