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史××、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史××,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43号原告:张××。被告:史××。被告:奚××。原告张××与被告史××、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史××涉嫌诈骗,于2009年8月28日由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象山县公安局已接受本案原告报案。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现已立案查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翁 羽审判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陈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