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泰州汇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汇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漾西工业园区。被告:泰州汇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兴化市张郭科技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汇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汇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324元,由原告湖州永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