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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丽平诉刘桂明、刘桂蓉、刘桂芳、刘桂富,第三人成都锦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平,刘桂明,刘桂蓉,刘桂芳,刘桂富,成都锦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分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李丽平。被告刘桂明。被告刘桂蓉。被告刘桂芳。委托代理人刘沛,四川精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富。第三人成都锦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15号。负责人许嘉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全明,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平诉被告刘桂明、刘桂蓉、刘桂芳、刘桂富,第三人成都锦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丽平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桂明、刘桂蓉、刘桂芳、刘桂富,第三人成都锦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平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原告李丽平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