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朱××、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朱××。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 远审判员 陈水乔代理审判员李永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艾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