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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扑克印刷厂与张××、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扑克印刷厂,张××,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瑞安××××扑克印刷厂,住所地瑞安市××号(汽摩工业园区)。负责人叶××。委托代理人虞××、缪××。被告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扑克印刷厂与被告张××、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扑克印刷厂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扑克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瑞安××××扑克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