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新乡市红福助剂厂与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红福助剂厂,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红福助剂厂,住所地新乡市。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红福助剂厂申请执行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