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根旺与王洪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旺,王洪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686号原告赵根旺,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玉环县清港镇前赵村下局55号。被告王洪福,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龙攻门村龙杨巷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旺与被告王洪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旺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旺撤回对被告王洪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根旺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