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褚人桥与胡银芳、潘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人桥,胡银芳,潘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822号原告:褚人桥,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3号2幢401室。被告:胡银芳,农民,住天台县紫东新村花园路5号。被告:潘善明,农民,住天台县紫东新村花园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人桥与被告胡银芳、潘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人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褚人桥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王秀锋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