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金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金乙。被告金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金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陈金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