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来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晨。被告:蒋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嘉善凯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