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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诚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0)。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三元。法定代表人:胡先龙,系总经理。被告: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富盛镇倪家娄村,现实际经营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百舸路102号5楼。法定代表人:沈维忠,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朝新,系上海彭朝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诚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胡滨村。诉讼代表人:雷道茂,系上海诚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清算事务所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诚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96元,减半收取16,548元,由原告芜湖三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