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岑××,孙××,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张××、岑××、孙××、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号。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张××。被告:岑××。被告:孙××。被告: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荣誉村××家丁。法定代表人: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张××、岑××、孙××、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7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