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定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同军与马援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军,马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赵同军。被执行人马援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同军与被执行人马援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3)定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