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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定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同军与马援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军,马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赵同军。被执行人马援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同军与被执行人马援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3)定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