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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与杨××、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被告钱××。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杨××、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