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与杨××、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被告钱××。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杨××、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