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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金洪与韦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洪,韦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陈金洪,97007317316,汉族,个体工商户(系磐安县鑫磊采砂场业主),住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35号。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金平,96604274718,汉族,农民,住磐安县尚湖镇下溪滩村安溪中路11号。委托代理人:韦武明,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洪与被告韦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洪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陈金洪负担。审 判 长 吴    晓    阳人民陪审员 单跃明人民陪审员张天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