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新闻发展总公司与义乌市新动态英语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新闻发展总公司,义乌市新动态英语培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7号原告金华市新闻发展总公司。楼。法定代表人吴小钢。委托代理人何毅琦、吴伟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被告义乌市新动态英语培训,号银都商务楼三楼。负责人倪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新闻发展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动态英语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新闻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