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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与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07号原告:邹××。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口。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