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成铁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华东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成铁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华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0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东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学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被告人李华东携带甲基苯丙胺49.9克,准备乘坐1718次旅客列车到包头。21时25分许,在成都车站候车大厅2号安检门处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火车票、称重报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谢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李华东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李华东在案发后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华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49.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鑫审判员 王顺审判员 周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