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美淑与傅忠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淑,傅忠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0号原告金美淑,经商,城街道下埠头15幢1号。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委托代理人单天生,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设计,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埠头15幢1号。被告傅忠寿,农民,市大陈镇杜门村2组。委托代理人黄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淑与被告傅忠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淑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9(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贤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