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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美淑与傅忠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淑,傅忠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80号原告金美淑,经商,城街道下埠头15幢1号。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委托代理人单天生,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设计,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埠头15幢1号。被告傅忠寿,农民,市大陈镇杜门村2组。委托代理人黄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淑与被告傅忠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淑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9(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贤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