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09年8月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18时许,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懂、董言等人巡逻至嘉善县魏塘镇环北东路嘉辰二期路口,发现被告人李某在该处无证摆摊,遂上前对李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采取暂扣电子秤等执法措施。面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李某不但不予配合,反而企图强行拿回被扣的电子秤。在遭到制止后,被告人李某突然从其车上拿出水果刀向行政执法人员乱捅,当场将王懂手臂捅成轻微伤。其后被告人李某又继续持刀公然威胁辱骂执法人员,强行将被查扣的电子秤抱回,并企图驾车逃跑,后被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和群众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暴力抗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引来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懂、方博文、董言、鲁悦昂、沈叶新、顾晓东、顾其明、姚驰奇、徐琪、杨昌义、王维维、张绍思的证言,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水果刀1把,照片,现场取证资料及当场处罚决定书,有关文件,案发过程录像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水果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