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厚森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厚森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42号原告:嘉善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县经济开发区成功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宋雪冬,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厚森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南姚路5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森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聚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