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李×,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李×。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