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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