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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知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郭英与赵世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赵世贵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67号原告:郭英。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赵世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诉被告赵世贵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撤回对被告赵世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