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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招蓉与施江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蓉,施江建,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陈招蓉,唐先镇唐先一村隔龙中路182号。被告:施江建,唐先镇上新屋村宫中小区315号。被告:李梅(曾用名李明八),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上新屋村宫中小区***号。原告陈招蓉为与被告施江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9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招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招蓉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英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