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招蓉与施江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蓉,施江建,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陈招蓉,唐先镇唐先一村隔龙中路182号。被告:施江建,唐先镇上新屋村宫中小区315号。被告:李梅(曾用名李明八),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上新屋村宫中小区***号。原告陈招蓉为与被告施江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9月2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招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招蓉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英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