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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荣与蔡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蔡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48号原告:黄荣,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509072012。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港村大潘兜130号。被告:蔡小兵,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611104914。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伍浦村彭家兜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与被告蔡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荣撤回对蔡小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荣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