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与施玉明、顾琴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施玉明,顾琴梅,吴兴法,顾林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东段北侧。代表人:张立,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学瑾,该支行职员。被告:施玉明,南浔区练市镇大虹桥村河南角8号。被告:顾琴梅,南浔区练市镇大虹桥村河南角8号。被告:吴兴法,南浔区练市镇庄家村南茹家甸29号。被告:顾林香,市南浔区练市镇大虹桥村袁家兜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与被告施玉明、顾琴梅、吴兴法、顾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