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审 判 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