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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审 判 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