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某(曾用名马某),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