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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何士运与朱茂林、俞祖庭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运,朱茂林,俞祖庭,俞寿松,朱荣德,俞寿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何士运。委托代理人:陈新民。被告:朱茂林。被告:俞祖庭。被告:俞寿松。被告:朱荣德。被告:俞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士运诉被告朱茂林、俞祖庭、俞寿松、朱荣德、俞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士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何士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士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何士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