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何士运与朱茂林、俞祖庭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运,朱茂林,俞祖庭,俞寿松,朱荣德,俞寿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何士运。委托代理人:陈新民。被告:朱茂林。被告:俞祖庭。被告:俞寿松。被告:朱荣德。被告:俞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士运诉被告朱茂林、俞祖庭、俞寿松、朱荣德、俞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士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何士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士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何士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