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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张玉清、祝承德、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张玉清,祝承德,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清。被告祝承德。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张玉清、祝承德、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