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41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辉。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肖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86.5元。审判员 崔 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