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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孝昌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德亮、杨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德亮;杨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00488号 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苏兵,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木元,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德亮,男,孝昌县山村四组。 被告杨淑华,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德亮、杨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柳翠红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