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徐××、黄××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黄××,温州市××地××司,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10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童××、孟×。被告:徐××。被告:黄××。被告:温州市××地××司,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黄××、温州市××地××司、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温州市××地××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山村宗地(老年公寓)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温州市××地××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山村宗地(老年公寓)的土地(土地证号:1-2009-1-8008,宗地号:1-900-106,图号:1-900,面积:19997平方米),总价值以23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 晓 峰人民陪审员 彭三豹人民陪审员叶鸿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芳 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100号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张××与被告徐××、黄××、温州市××地××司、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2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210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温州市××地××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山村宗地(老年公寓)的土地(土地证号:1-2009-1-8008,宗地号:1-900-106,图号:1-900,面积:19997平方米)。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土地的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