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木根与邵玉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木根,邵玉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邵木根。委托代理人:余红卫。被告:邵玉红。委托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木根诉被告邵玉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木根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木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邵木根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