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荣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郎秀英、刘美娟与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郎秀英。申请执行人刘美娟。被执行人刘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7)荣成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在荣成市港西镇益诚养殖场有9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刘军在荣成市港西镇益诚养殖场收入77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军在荣成市港西镇益诚养殖场收入1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