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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蒲红尧与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红尧,吕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72号原告蒲红尧,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三华村蒲家103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7109172615。被告吕建军,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吕家埠村赵村336号。身份证号码:××97601122417。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红尧与被告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红尧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红尧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红尧撤回起���。本案受理费14594元,减半收取7297元,由原告蒲红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经少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