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玉享与陈绍金、陈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金,李玉享,陈晓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享。委托代理人:赵嘉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薇。上诉人陈绍金因与被上诉人李玉享、陈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陈绍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绍金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陈绍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叶雅丽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