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倪×,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郑××。被告:倪×。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斯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