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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倪×,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郑××。被告:倪×。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斯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