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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宗雄巍、宗祖画、宗祖与宗雄巍、宗祖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宗雄巍,宗祖画,宗祖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理人王剑伟。委托代理人楼建仁,系江东支行副行长,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委托代理人季俊辉,系该行信贷员,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洪办事处宿舍。被告宗雄巍,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一区53幢。被告宗祖画,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被告宗祖江,农民,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二区77幢。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季俊辉;被告宗祖画、宗祖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雄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称,第一被告于2004年4月8日在义乌市江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得旧村改造专项贷款55万元用于建房,约定期限至2009年1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4.185‰,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年结清。由第二、三被告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宗祖画答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应先由第一被告还,他自己有房子的。被告宗祖江答辩称,原告也是有责任的,旧村改造的房子规定每间只能贷5万元,第一被告为什么能贷55万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基本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入帐依据、利息清单、银监复(2004)20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各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归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属实,应当及时予以归还、第二、三被告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同意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三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宗雄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雄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09年7月20日止为64763.0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宗祖画、宗祖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宗雄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