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梅某;邓某;郑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14-1号申请人梅某。被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郑某。上列当事人因劳务纠纷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52531元,并承担诉讼费740元,执行费7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