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芮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4150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6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 云 西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翟 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