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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余灿与朱华根、陈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余灿,朱华根,陈春英,徐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273号原告:金余灿,市曹娥街道三角站村4-62号。身份代码:33062219591122003x。被告:朱华根,市曹娥街道狮子村朱家小区2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604185232。被告:陈春英,市曹娥街道狮子村朱家小区2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411225226。被告:徐新江,市曹娥街道孝女庙村22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7285211。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余灿诉被告朱华根、陈春英、徐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余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华根、陈春英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