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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海州与王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州,王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州,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如军,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海州申请执行王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如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