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海州与王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州,王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州,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如军,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海州申请执行王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如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