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24号原告:韩×。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审 判 员 张光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