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925号原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浙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