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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慧娟与傅腾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娟,傅腾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8号原告张慧娟,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西城路浙中生产资料市场A区11号。被告傅腾骁,经商,市稠城街道沪江路47幢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娟与被告傅腾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娟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张慧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