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慧娟与傅腾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娟,傅腾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08号原告张慧娟,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西城路浙中生产资料市场A区11号。被告傅腾骁,经商,市稠城街道沪江路47幢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娟与被告傅腾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娟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张慧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