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东升与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东升,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00号原告顾东升,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松厦镇西华村群力53号。委托代理人金光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王充路4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东升与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东升撤回对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24元,依法减半收取12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12元,由原告顾东升负担。审判长 蒋 校 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方艳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