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建华与边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华,边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95号原告章建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章家村临江***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6503112632。被告边立丰,住上虞市崧厦镇章家村431号。身份证号码:××237。原告章建华与被告边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立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建华诉称,2007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边立丰未作答辩。原告章建华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边立丰于2007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提供的借条,对被告边立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的事实有证明力,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综上,结合本案认定之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9月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由章家村边立丰向章建华借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借期三个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除已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外,其借款本金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该借款行为有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立丰应归还原告章建华借款100,000元,限被告边立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边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或款寄绍兴市和畅堂109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邮编312000。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芳 来自: